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央对下岗职工补助政策)

1.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央对下岗职工补助政策?

下岗职工可以享受什么样的一个优惠政策呢?首先下岗职工,作为自己非主动意愿离开工作岗位的话,那么是可以享受到经济补偿待遇和失业金的领取。因为自己非主动离开工作岗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在的工作单位需要给自己的在职职工补偿,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这样的话,作为下岗职工首先应当享受的就是这个买断工龄的一个费用。

其次,可以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一个待遇。因为只要是参保失业保险,并且累计缴费在一周年以上,都可以享受到失业金的领取。失业金领取的期限是根据你失业保险的参保年限来决定,比如说你的失业保险参保10周年以上,那么你就可以获得领取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金待遇!而且在领取失业金的过程中,那么由失业金会给你代为交纳你的,职工医疗保险的费用,所以说在这两年当中你的医疗保险都是正常参保的一个状态,并且你个人是无需来参保职工医疗保险。

那么还有就是如果说下岗职工实现二次就业的话。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你的这个失业金待遇可能就会停止发放,因为你可以将个人社保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来继续参保,那么这样一来通过发放失业金给你缴纳医疗保险,就可以明显的察觉到你已经实现就业,所以就会停止你失业金的发放,但是并不代表着你今后不可以领取失业金了,只要是你的失业保险累积交费在一周年以上,那么还可以第2次领取失业金的待遇,一个人终生是可以领取三次失业金的待遇!

当然如果没有实现二次就业,那么你这24个月的失业金都可以能够正常的领取完成。并且作为灵活就业的形式,可以参保自己的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不过灵活就业形势参保,自己的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相对应的缴费比例和缴费金额,比起自己企业在职期间的缴费总额要高出不少了,因为你自己承担了个人和企业所有的一个缴费比例,所以说缴费金额是比较高的。

但是在临退休5年的时候,如果你依然按照灵活就业的形式来缴纳自己的养老保险,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享受到社保补贴待遇的,社保补贴待遇一般只针对于临退休5年的这种灵活就业人员才可以享受,补贴比例大约是70%,补贴的原则是需要你先交费,然后再申请这样的一个补贴。

所以说,下岗人员基本上,可以享受到以上所列举的一些优惠政策待遇。那么对于下岗职工来说,相对应的经济条件还是要差一些,因为毕竟没有了稳定的工作,就意味着没有了一个稳定的收入,那么即使这样的补助政策再多了,也不如自己在工作单位继续工作下去,这个经济条件还是要好得多。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央对下岗职工补助政策)

2. 国务院对城管有什么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 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机构名称、统一执法标志标识、统一制式服装、统一执法文书、统一装备技术标准。

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标志标识、制式服装和执法装备,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隶属同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所属的区级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的,市级城管执法机关同时应当加强对其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所属的区、县级市、县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个乡、镇、街道设置派出执法机构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谨慎、合理使用执法力量,不得安排执法人员从事和城管执法无关的工作。

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不得安排临时工作人员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公用事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风景名胜区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 除依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其他机关和组织不得擅自对城管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

对城管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纳入城管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纳入城管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应当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十七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执法人员标志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保持容貌严整,举止端庄。

城管行政执法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因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城管执法人员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着便装执法。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立案调查:

(一)当事人存在重大违法嫌疑,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属于城管行政执法范围内容的;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严禁以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三)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城管执法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的任何一个阶段向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

城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城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城管执法人员不停止案件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适用以下规定:

(一)可以查阅、调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调取文件资料的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复制;

(二)可以收集、调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原物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三)可以对特定的物证和现场进行录音、录(摄)像,取得有关视听资料;

(四)可以对与实施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

(五)在对违法活动进行现场调查时,在证据难以保全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现场情况做书面记录,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邀请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为证。

第二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向当事人查验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可以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未成年当事人及证人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第二十四条 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城管执法人员的调查、现场检查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执法人员实施调查、现场检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调查取证中,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指派或者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并对保存物品清点登记。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合理使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得任意扩大该措施的适用范围,进行变相扣押财物。

第二十七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退还给当事人。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登记保存、扣押的物品,造成损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在拍照或者录(摄)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暂予保存。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扣押决定书,可以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财物予以扣押:

(一)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二)现场难以确认违法行为人的;

(三)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义务的;

(四)需要对证据予以保全的;

(五)发现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应当尽量不采取扣押措施;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第三十一条 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无固定场所,具有流动性的经营、作业或者施工的案件中,应当采取口头警告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直接扣押其经营物品、装盛工具和作业工具。

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当场难以清点的,可以直接封存入证据箱(袋)等证据收集容器予以扣押。

第三十二条 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因为情况紧急,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给当事人,一份由城管执法机关保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见证。

第三十四条 对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对于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物品,予以没收;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依法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返还财物;

(四)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变卖或者拍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在公告六十日后,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上缴国库;因违反规定变卖或者未及时变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内容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循下列原则:

(一)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

第三十六条 城管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且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

3. 办理限上企业有哪些优惠?

中小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小微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近年来,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外,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也陆续下发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涉税文件,具体如下:

增值税、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

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进(出)口税收: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等,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可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税前扣除;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明确,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基金(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税〔2015〕14号)等,明确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政府性基金、船舶港务费等。

4.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5. 我国税法中规定有哪些情形之一者可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原油和天然气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 要点提示: 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上述所列项目的标准或条件如需要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调整。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款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 要点提示: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政策依据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5号) 要点提示: 中外合作油田免税。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46号) 要点提示: 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政策依据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要点提示: 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 要点提示: 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税额调整。从2003年7月1日起,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1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税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 要点提示: 自2006年5月1日起,调整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和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同时明确: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财税〔2012〕2号) 要点提示: 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自2012年2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盐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6〕24号) 要点提示: 从1996年1月1日起,江苏海盐由北方盐每吨20元,改为按南方海盐每吨12元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津塘沽盐场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73) 要点提示: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利用废水制盐的塘沽盐场暂减按10元/吨征收应缴纳的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 要点提示: 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政策依据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要点提示: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其他特案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21号) 要点提示: 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分离出来,有关部门没有对其按独立核算企业管理。因此,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不能按照独立矿山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全额征收铁矿石资源税。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7号) 要点提示: 为支持内昆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对内昆铁路建设多种单位自采用的石料免征资源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建设工程的石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要点提示: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外销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要点提示: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优惠政策操作注意事项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操作要点: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政策依据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操作要点: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6. 河北省退林还耕补偿费最新消息?

1、按核定的面积补偿2022退耕还林补助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2、部分人只能享受种苗造林补助,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3、2022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4、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若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7. 对大型水电企业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税收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对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通知称,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免责声明:本文作者:“游客”,版权归作者所有,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分享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信息贵在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ynstorm@foxmail.com,我们将在24小时内对侵权内容进行删除。
(35)
半b装(为何许多人都说红楼梦宁国府很淫乱
上一篇 2023年11月14日
中国平安增持汇丰银行(中国平安公司是国企
下一篇 2023年11月14日

相关推荐

  • 北京首套房贷利率(2021北京二套利息比首套多多少)

    第一套贷款的情况下,未还清,二次置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利率上浮1。在第一盘的情况下,1次还清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利率上浮1.1次。...

    2023年11月01日
  • 交行信用卡申请条件(交通银行一类卡办卡条件)

    一般情况下办理交通银行卡只需要准备好个人的有效身份证即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则还需要有法定监护人在场,并且准备好身份证以及户口簿证明与法定监护。...

    2023年11月03日
  • 中国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怎么用)

    1.如您使用PC电脑登录:1)在柜台注册开通网上银行后,请通过中国银行指定门户网站(www.boc.cn)进入到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登录页面;页面右上方提供个人客户网银登录、个人贵宾网银登录、企业客户网银登录、中国银行海外网银客户登录链接。2)您...

    2023年11月07日
  • 黄金理财产品(还有什么理财方式)

    以下我为大家分享,我个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与想法,希望我的分享能给大家带来帮助,也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我的分享。...

    2023年11月07日
  • 郑州二手房交易(现在高价卖了南阳房子去郑州买房)

    卖掉3456线城市的房子,去二线城市买房子,从投资理财的角度上讲,的确是明智选择,当然,还要参考自己的工作环境,方便程度,进入郑州买房的门槛,这些都要提前想清楚,打听清楚,确保全部搞明白的情况下,的确是一个好计划,为什么呢?...

    2023年11月12日
  • 赎回费率(基金赎回有哪些手续费)

    基金赎回费率一般有三种情况:0~1年的赎回费率为0.5%;1~3年的赎回费率为0.25%;3年及以上的赎回费率为0。...

    2023年11月13日
  • 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2022年养老金最低缴费是多少)

    2022年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是840元。其中的个人交纳240。单位交600元。因为。2022年社平工资28%确定基数是。每个月1400元。按最低60%。是840元。...

    2023年11月14日
  • 什么时候开盘(华虹几号开盘)

    1.2.目前没有明确的信息表明华虹几号将要开盘,因为开盘时间通常由开发商决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项目进展、市场需求等。3.如果您对华虹几号感兴趣,建议您关注开发商的官方渠道或咨询相关房地产中介,以获取最新的开盘信息和预售政策。...

    2023年11月19日
  • 2421(飞利浦牙刷2421和3226哪个好)

    飞利浦牙刷2421和3226都好,颜色方面这款飞利浦电动牙刷一共有四种颜色可选,分别为白色、粉色、绿色和黑色,我个人因为比较喜欢绿色,所以就直接入手的这款。...

    2023年11月28日
  • 终身寿险(终身寿险什么意思)

    1、终身寿险,是指不定期的死亡保险。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无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应给付保险金。只要被保险人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无权拒绝续保。...

    2023年12月01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