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年薪100万元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项目归属于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从税率表来看,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的个人适用45%这一档税率,而45%这一档税率属于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指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最后一个计税依据所适用的税率。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在累进税制情况下,平均税率随边际税率的提高而提高,但平均税率低于边际税率。
而且超额累进税率与全额累进税率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超额累进税率是对超过某档次的所得按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而低于的仍按较低档次是税率征税,也就是把同一应纳税所得额划分为相应等级,分别适用各等级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等级税额之和才是应纳税额。
假设某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是100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000000*45%-181920=268080元,实际税负为26.8%,而非就是按45%税率直接计算出来的45万元税额。
此外,上述所说的计税依据是“年应纳税所得额”而非工资、薪金收入。从2109年开始,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年薪100万元,根本还达不到适用45%的税率。
2. 核定征收所得税该如何计算?
目前有两种收取的方式: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采用财务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收入和成本减少后的利润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并缴纳。
核定征收:适用于能够正确计算收入,不能正确计算成本的企业。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实行核定收办法,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小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核定比例)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税务部门会给出一份应税所得率表:
一般的地方税务局给企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是按照最低的计税。
例如:服务行业营业额100万,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即,企业所得税=100万×10%×25%=2.5万什么叫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这是的依据。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可扣除项目的金额,即:应税所得=总收入-可扣除项目的金额。
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扣除的补贴是应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以及允许补偿的上一年度扣除额的余额。
应付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3. 免租金期间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免租期条款,作为承租方装修费用或负担出租房应承担其他费用的补偿,经常会出现在企业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合同中,合同或协议中还会存在提前收取租金的情况,那么免租期及预收租金如何确认收入,怎样进行税务处理呢?
一、会计处理
①预收租金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且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应负担的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②免租期
经营租赁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期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分摊确认租金费用。
二、税务处理
1、所得税
①预收租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预收租金在所得税上确认收入时点与会计处理没有差异。
②免租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免租期间税法上不需要确认收入,从应付租金的年度起开始确认收入,税会差异是暂时性差异,作纳税调整处理。
2、增值税
①预收租金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租赁协议若规定了提前收取租金收入的,在收到预收租金的当天应确认应交增值税。
②免租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6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即不属于无偿提供租赁服务,不需要对免租期按视同销售行为确认增值税。
3、房产税
①预收租金
出租房产从租计征的,按房产的不含税租金收入计征,应纳税额=不含税租金收入×12%
各地对预收租金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是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规定不一致,具体应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②免租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4、印花税
①预收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财产租赁合同是以租赁合同总金额为计税依据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贴花,可见,预收租金在合同签订时是需要贴花的,且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也就是说承租方、出租房均需要贴花。
②免租期
免租期间没有租赁收入,无需贴花,合同签订时按租赁合同总金额一次性贴花即可
4. 年收入500万交多少个人所得税?
年薪500万在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况下,每年需缴纳1790520元的个人所得税,年薪500万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50000000-60000-36000-144000-300000-420000-660000-960000)*45+960000*0.35+660000*0.3+420000*0.25+300000*0.2+144000*0.1+36000*0.03=17905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5. 工资总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吗?
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也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6. 什么是个税?
个人所得税的现行税制采用的是分类税制,表现形式就是根据所得来源分为9个税目
具体每个种类的计算我们后续会慢慢聊,这里我们要知道一个比较特殊的规定,就是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具体怎么算,很多人可能会有点困扰,我们喜欢用案列说明,有些文章经常引用税务的条例,但是不举例不计算怎么让人明白呢》
白领A先生在某企业任职,2019年1月-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另外,2019年3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元,稿酬收入2000元,6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元。
假设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5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共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
个税其实就两步,预缴和汇算清缴
我们先完成第一步 预缴
1、工资薪金部分
2、劳务报酬
3、稿酬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表单设置其实很简单,就涉及一个函数IF,比如劳动的所得
=IF(IF(E24<=4000,E24-800,E24*(1-20%))<0,0,IF(E24<=4000,E24-800,E24*(1-20%)))
公式的背景就是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而税率则依据下图来计算
预扣预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稿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额=4080+(440+5200)+168+240=10128元
记住这个数字,后面还会用到的
分项计算预缴完成后,我们可以合并汇算清缴了
年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劳务报酬所得收入+稿酬所得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16000×12+(3000+30000)×(1-20%)+2000×(1-20%)×70%+2000×(1-20%)=221120元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额-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21120-60000-(2500×12)-(3000×12)=9512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95120×10%-2520=6992元
预扣预缴税额是10128元
年度汇算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预扣预缴税额=6992-10128=-3136元,说明啥,多交了呗所以要想国家要求退回差额部分的税额。
汇算清缴应退税额3136元。
好了,整个计算就分析完了,大家觉得清楚了吗?
7. 讲座费的个税如何计算?
首先应该确定讲座费以属于税法列举11项所得中的哪一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中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讲座费也既讲学,所以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 其次应该懂得劳务报酬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应该对“每次收入”作出界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四要知道适用税率。税法第三条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税法条例》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了解了上述四个要素以后,就可以对讲座费收入正确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了。 假设:某教授受某大学邀请,进行了一次讲座,取得收入3500元。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3500-800)×20%=540元。 如果该教授在同一个月内,为该大学讲课三次,每3500元,合计为10500元。按照“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0500-(10500×20%)】×20%=1680元。